主题
收入准则应用案例 — 亏损合同案例
发布日期:2018年12月11日
【例】甲建筑公司与其客户签订一项总金额为580万元的固定造价合同,该合同不可撤销。甲公司负责工程的施工及全面管理,客户按照第三方工程监理公司确认的工程完工量,每年与甲公司结算一次;该工程已于2×18年2月开工,预计2×21年6月完工;预计可能发生的工程总成本为550万元。
到2×19年底,由于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甲公司将预计工程总成本调整为600万元。2×20年末根据工程最新情况将预计工程总成本调整为610万元。假定该建造工程整体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并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该公司采用成本法确定履约进度,不考虑其他相关因素。该合同的其他有关资料如表所示。
单位: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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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2X18年 | 2X19年 | 2X20年 | 2X21年 | 2X22年 |
年末累计实际发生成本 | 154 | 300 | 488 | 610 | - |
年末预计完成合同尚需发生成本 | 396 | 300 | 122 | - | - |
本期结算合同价款 | 174 | 196 | 180 | 30* | - |
本期实际收到价款 | 170 | 190 | 190 | - | 30 |
按照合同约定,工程质保金30万元需等到客户于2x22年底保证期结束且未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方能收款。上述价款均为不含税价款,不考虑相关税费的影响。
会计处理:
- 2×18年账务处理如下:
(1)实际发生合同成本。
(2)确认计量当年的收入并结转成本。
履约进度=1 540 000÷(1 540 000+3 960 000)=28%
合同收入=5 800 000×28%=1 624 000(元)
(3)结算合同价款。
(4)实际收到合同价款。
2×18年12月31日,“合同结算”科目的余额为贷方11.6万元(174 - 162.4),表明甲公司已经与客户结算但尚未履行履约义务的金额为11.6万元,由于甲公司预计该部分履约义务将在2×19年内完成,因此,应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合同负债列示。
- 2×19年的账务处理如下:
(1)实际发生合同成本。
(2)确认计量当年的收入并结转成本,同时,确认合同预计损失。
履约进度 = 3 000 000 ÷(3 000 000+3 000 000)=50%
合同收入 = 5 800 000 × 50% - 1 624 000 = 1 276 000(元)
合同预计损失 =(3 000 000+3 000 000-5 800 000)×(1-50%)=100 000(元)
在2×19年底,由于该合同预计总成本(600万元)大于合同总收入(580万元),预计发生损失总额为20万元,由于其中20万元 × 50% = 10万元已经反映在损益中,因此应将剩余的、为完成工程将发生的预计损失10万元确认为当期损失。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 — 或有事项》的相关规定,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的,该亏损合同产生的义务满足相关条件的,则应当对亏损合同确认预计负债。因此,为完成工程将发生的预计损失10万元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3)结算合同价款。
(4)实际收到合同价款。
2×19年12月31日,“合同结算”科目的余额为贷方80万元(11.6 + 196 - 127.6),表明甲公司已经与客户结算但尚未履行履约义务的金额为80万元,由于甲公司预计该部分履约义务将在2×20年内完成,因此,应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合同负债列示。
3.2×20年的账务处理如下:
(1)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
(2)确认计量当年的合同收入并结转成本,同时调整合同预计损失。
履约进度 = 4 880 000 ÷(4 880 000 + 1 220 000)=80%
合同收入 = 5 800 000 × 80% - 1 624 000 - 1 276 000 = 1 740 000(元)
合同预计损失 = (4 880 000 + 1 220 000 - 5 800 000)×(1 - 80%)- 100 000 = -40 000(元)
在2×20年底,由于该合同预计总成本(610万元)大于合同总收入(580万元),预计发生损失总额为30万元,由于其中30万元 × 80% = 24万元已经反映在损益中,因此预计负债的余额为30万元 - 24万元 = 6万元,反映剩余的、为完成工程将发生的预计损失,因此,本期应转回合同预计损失4万元。
(3)结算合同价款。
(4)实际收到合同价款。
2×20年12月31日,“合同结算”科目的余额为贷方86万元(80 + 180 - 174),表明甲公司已经与客户结算但尚未履行履约义务的金额为86万元,由于该部分履约义务将在2×21年6月底前完成,因此,应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合同负债列示。
4.2×21年1-6月的账务处理如下:
(1)实际发生合同成本。
(2)确认计量当期的合同收入并结转成本及已计提的合同损失。
2×21年1-6月确认的合同收入 = 合同总金额 - 截至目前累计已确认的收入 = 5 800 000 - 1 624 000 - 1 276 000 - 1 740 000 = 1 160 000(元)
2×21年6月30日,“合同结算”科目的余额为借方 30(86 - 116)万元,是工程质保金,需等到客户于2x22年底保质期结束且未发生重大质量问题后方能收款,应当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合同资产列示。
5.2×22年的账务处理:
(1)保质期结束且未发生重大质量问题。
(2)实际收到合同价款。
分析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 — 收入》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 — 或有负债》第八条等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 — 收入〉应用指南 2018》第 75~80 页、《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209 页等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