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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 第21号 租赁(2019)

一、总体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 — 租赁(修订)》(以下简称“本准则”)规范了租赁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本准则明确了租赁的定义和识别标准,并分别承租人和出租人对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定。

租赁,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与原准则相比,承租人会计处理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而是釆用单一的会计处理模型,也就是说,除采用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对所有租赁均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参照固定资产准则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采用固定的周期性利率确认每期利息费用。准则仍将岀租人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两大类,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应基于单项租赁应用本准则规范进行会计处理。为便于实务操作,如果企业能够合理预计,将本准则规定应用于具有类似特征的租赁组合与应用于该组合中的各单项租赁相比,不会对财务报表产生显著不同的影响,则企业可将本准则应用于该租赁组合。此时,企业应当采用能够反映该组合规模和构成的估计和假设。

二、适用范围

本准则适用于所有租赁,但下列各项除外:一是承租人通过许可使用协议取得的电影、录像、剧本、文稿等版权、专利等项目的权利.以及以出让、划拨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适用无形资产准则;二是出租人授予的知识产权许可,适用收入准则;三是勘探或使用矿产、石油、天然气及类似不可再生资源的租赁,适用其他相关准则;四是承租人承租生物资产,适用其他相关准则;五是采用建设经营移交等方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特许经营权合同,适用其他相关准则和规定。

三、应设置的相关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通常应当设置以下科目,正确记录和反映企业发生的租赁业务。本部分仅涉及适用于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时需要设置的主要会计科目、相关会计科目的主要核算内容以及通常情况下的账务处理。企业在进行具体会计处理时需依据本准则规定对相关事项判断并确定适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企业在不违反会计准则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对于明细科目,企业可以比照本部分的规定自行设置。

(一)承租人使用的相关会计科目

1. “使用权资产”

(1)本科目核算承租人持有的使用权资产的原价。

(2)本科目可按租赁资产的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主要账务处理。

① 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按成本借记本科目,按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贷记“租赁负债”科目;对于租赁期开始日之前支付租赁付款额的(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贷记“预付款项”等科目;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预计将发生的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等成本的现值,贷记“预计负债”科目。

② 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按变动后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的,当租赁负债增加时,应当按增加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租赁负债”科目;除下述③中的情形外,当租赁负债减少时,应当按减少额借记“租赁负债”科目,贷记本科目;若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调减至零,应当按仍需进一步调减的租赁负债金额,借记“租赁负债”科目,贷记“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支出”等科目。

③ 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应当按缩小或缩短的相应比例,借记“租赁负债”“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差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处置损益”科目。

④ 企业转租使用权资产形成融资租赁的,应当借记“应收融资租赁款”“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差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处置损益”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承租人使用权资产的原价。

(5)承租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使用权资产”项目。

2. “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1)本科目核算使用权资产的累计折旧。

(2)本科目可按租赁资产的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主要账务处理。

① 承租人通常应当自租赁期开始日起按月计提使用权资产的折旧,借记“营业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当月计提确有困难的,也可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并在附注中予以披露。

② 因租赁范围缩小、租赁期缩短或转租等原因减记或终止确认使用权资产时,承租人应同时结转相应的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使用权资产的累计折旧额。

3. “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

(1)本科目核算使用权资产的减值准备。

(2)本科目可按租赁资产的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主要账务处理。

① 使用权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② 因租赁范围缩小、租赁期缩短或转租等原因减记或终止确认使用权资产时,承租人应同时结转相应的使用权资产累计减值准备。

(4)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一旦计提,不得转回。

(5)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使用权资产的累计减值准备金额。

4.“租赁负债”

(1)本科目核算承租人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

(2)本科目可分别设置“租赁付款额”“未确认融资费用”等进行明细核算。

(3)主要账务处理。

① 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按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贷记“租赁负债 — 租赁付款额”科目;按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借记“使用权资产”科目;按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与其现值的差额,借记“租赁负债一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② 承租人在确认租赁期内各个期间的利息时,应当借记“财务费用 — 利息费用”“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租赁负债 — 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③ 承租人支付租赁付款额时,应当借记“租赁负债 — 租赁付款额”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④ 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按变动后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重新计鈕租赁负债的,当租赁负债增加时,应当按租赁付款额现值的增加额,借记“使用权资产”科目,按租赁付款额的增加额,贷记“租赁负债一租赁付款额”科目,按其差额,借记“租赁负债一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除下述⑤中的情形外,当租赁负债减少时,应当按租赁付款额的减少淤借记“机赁備個 — 租赁付狀JTN・目,按租赁付款额现值的减少额、贷记"使用权资产”科乩按其差额,贷记“租赁负债 — 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若便川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调减至零•应当按仍需进一步调减的租贾付款额借记“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科目,按仍需进一步调减的租赁付款额现值贷记“营业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支出”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1租赁负债 — 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⑤ 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应当按缩小或缩短的相应比例,借记“租赁负债 — 租赁付款额”“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租赁负债 — 未确认融资费用”“使用权资产”科目.差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处置损益”科目。

(4)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承租人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

(二)出租人使用的相关会计科目

1. “融资租赁资产”

(1)本科目核算租赁企业作为出租人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取得资产的成本。租赁业务不多的企业,也可通过“固定资产”等科目核算。租赁企业和其他企业对于融资租赁资产在未融资租赁期间的会计处理遵循固定资产准则或其他适用的会计准则。

(2)本科目可按租赁资产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主要账务处理。

① 出租人购入和以其他方式取得融资租赁资产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② 在租赁期开始日,岀租人应当按尚未收到的租赁收款额,借记“应收融资租赁款 — 租仍收款额”科目,按预计租赁期结束地的未担保余值,借记“应收融资租赁款 — 未担保余値”科目,按已经收取的租赁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融资租赁方式租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融资租赁方式租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处置损益”科目;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差额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 — 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融资租赁资产的成本。

2.“应收融资租赁款”

(1)本科目核算出租人融资租赁产生的租赁投资净额。

(2)本科目可分别设置“租赁收款额”“未实现融资收益”“未担保余值”等进行明细核算。租赁业务较多的,出租人还可以在“租赁收款额”明细科目下进一步设置明细科目核算。

(3)主要账务处理。

① 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按尚未收到的租赁收款额,借记“应收融资租赁款 — 租赁收款额”科目,按预计租赁期结束时的未担保余值,借记“应收融资租赁款 — 未担保余值”科目,按已经收取的租赁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融资租赁方式租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融资租赁资产”等科目,按融资租赁方式租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处置损益”科目,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差额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 — 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企业认为有必要对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进行单独核算的,也可以按照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的金额,借记“应收融资租赁款 — 初始直接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然后借记“应收融资租赁款 — 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 — 初始直接费用”科目。

② 出租人在确认租赁期内各个期间的利息收入时,应当借记“应收融资租赁款 — 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租赁收入一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③ 岀租人收到租赁收款额时,应当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一租赁收款额”科目。

(4)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未担保余值和尚未收到的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之和。

(5)本科目余额在“长期应收款”项目中填列,其中,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含一年)到期的・在“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中填列。出租业务较多的出租人,也可在“长期应收款”项目下单独列示为“其中:应收融资租赁款”。

3.“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值准备”

(1)本科目核算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减值准备。

(2)主要账务处理°

应收融资租赁款的预期信用损失,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转回已计提的减值准备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3)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应收融资租赁款的累计减值准备金额。

4.“租赁收入”

(1)本科目核算租赁企业作为岀租人确认的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租赁收人。一般企业根据自身业务特点确定租赁收入的核算科目,例如“其他业务收入”等。

(2)本科目可按租赁资产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主要账务处理。

①出租人在经营租赁下,将租赁收款额采用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确认时,应当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租赁收人 — 经营租赁收入”科目。

出租人在融资租赁下,在确认租赁期内各个期间的利息收入时,应当借记“应收融资租赁款 — 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租赁收入 — 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出租人为金融企业的,在融资租赁下,在确认租赁期内各个期间的利息收入时,应当借记“应收融资租赁款 — 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等科目。

②出租人确认未计入租赁收款额的可变租赁付款额时.应当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租赁收入 — 可变租赁付款额”科目。

(4)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对于日常经营活动为租赁的企业,其利息收入和租赁收入可以作为营业收入列报。

四、租赁的识别

(一)租赁的定义

在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租赁,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如果合同一方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一项或多项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以换取对价,则该合同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一项合同要被分类为租赁.必须要满足三要素:一是存在一定期间;二是存在已识别资产;三是资产供应方向客户转移对已识别资产使用权的控制。

在合同中,“一定期间”也可以表述为已识别资产的使用量,例如,某项设备的产出量。如果客户有权在部分合同期内控制已识别资产的使用,则合同包含一项在该部分合同期间的租赁。

企业应当就合同进行评估,判断其是否为租赁或包含租赁。本准则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使用已识别资产的权利构成一项单独租赁:(1)承租人可从单独使用该资产或将其与易于获得的其他资源一起使用中获利;(2)该资产与合同中的其他资产不存在高度依赖或高度关联关系。

另外,接受商品或服务的合同可能由合营安排或合营安排的代表签订(合营安排的定义参见《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 — 营安排》)。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评估合同是否包含一项租赁时,应将整个合营安排视为该合同中的客户,评估该合营安排是否在使用期间有权控制已识别资产的使用。

除非合同条款或条件发生变化,企业无需重新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是否包含租赁。

(二)已识别资产

1. 对资产的指定

按照本准则第六条,已识别资产通常由合同明确指定,也可以在资产可供客户使用时隐性指定。

2.物理可区分

如果资产的部分产能在物理上可区分(例如,建筑物的一层),则该部分产能属于已识别资产。如果资产的某部分产能与其他部分在物理上不可区分(例如,光缆的部分容量),则该部分不属于已识别资产,除非其实质上代表该资产的全部产能,从而使客户获得因使用该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的权利。

3.实质性替换权

按照本准则第六条即使合同已对资产进行指定,如果资产供应方在整个使用期间拥有对该资产的实质性替换权,则该资产不属于已识别资产。其原因在于,如果资产供应方在整个使用期间均能自由替换合同资产,那么实际上,合同只规定了满足客户需求的一类资产,而不是被唯一识别出的一项或几项资产。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合同资产并未和资产供应方的同类其他资产明确区分开来,并未被识别出来。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表明资产供应方拥有资产的实质性替换权:

(1)资产供应方拥有在整个使用期间替换资产的实际能力。

例如,客户无法阻止供应方替换资产,且用于替换的资产对于资产供应方而言易于获得或者可以在合理期间内取得。

(2)资产供应方通过行使替换资产的权利将获得经济利益。即,替换资产的预期经济利益将超过替换资产所需成本。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合同仅赋予资产供应方在特定日期或者特定事件发生日或之后拥有替换资产的权利或义务,考虑到资产供应方没有在整个使用期间替换资产的实际能力,资产供应方的替换权不具有实质性。

企业在评估资产供应方的替换权是否为实质性权利时,应基于合同开始日的事实和情况,而不应考虑在合同开始日企业认为不可能发生的未来事件,例如:①未来某个客户为使用该资产同意支付高于市价的价格;②引入了在合同开始日尚未实质开发的新技术;③客户对资产的实际使用或资产实际性能与在合同开始日认为可能的使用或性能存在重大差异;④使用期间资产市价与合同开始日认为可能的市价存在重大差异。

与资产位于资产供应方所在地相比,如果资产位于客户所在地或其他位置,替换资产所需要的成本更有可能超过其所能获取的利益。资产供应方在资产运行结果不佳或者进行技术升级的情况下,因修理和维护而替换资产的权利或义务不属于实质性替换权。

企业难以确定资产供应方是否拥有实质性替换权的,应视为资产供应方没有对该资产的实质性替换权。

(三)客户是否控制已识别资产使用权的判断

本准则第五条规定,为确定合同是否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企业应当评估合同中的客户是否有权获得在使用期间因使用已识别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并有权在该使用期间主导已识别资产的使用。

1. 客户是否有权获得因使用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

在评估客户是否有权获得因使用已识别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时,企业应当在约定的客户权利范围内考虑其所产生的经济利益。

例如:(1)如果合同规定汽车在使用期间仅限在某一特定区域使用,则企业应当仅考虑在该区域内使用汽车所产生的经济利益,而不包括在该区域外使用汽车所产生的经济利益;(2)如果合同规定客户在使用期间仅能在特定里程范围内驾驶汽车,则企业应当仅考虑在允许的里程范围内使用汽车所产生的经济利益,而不包括超出该里程范围使用汽车所产生的经济利益。

为了控制已识别资产的使用,客户应当有权获得整个使用期间使用该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例如,在整个使用期间独家使用该资产)。客户可以通过多种方式直接或间接获得使用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例如,通过使用、持有或转租资产。使用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包括资产的主要产出和副产品(包括来源于这些项目的潜在现金流量)以及通过与第三方之间的商业交易实现的其他经济利益。

如果合同规定客戶应向资产供应方或另一方支付因使用资产所产生的部分现金流量作为对价,该现金流量仍应视为客户因使用资产而获得的经济利益的一部分,例如,如果客户因使用零售区域需向供应方支付零售收入的一定比例作为对价,该条款本身并不妨碍客户拥有获得使用零售区域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的权利。因为零售收入所产生的现金流最是客户使用零售区域而获得的经济利益,而客户支付给零售区域供应方的部分现金流量是使用零售区域的权利的对价。

2. 客户是否有权主导资产的使用

按照本准则第八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客户有权主导对已识别资产在整个使用期间的使用:

(1)客户有权在整个使用期间主导已识别资产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

(2)已识别资产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在使用期间前已预先确定,并且客户有权在整个使用期间自行或主导他人按照其确定的方式运营该资产,或者客户设计了已识别资产(或资产的特定方面)并在设计时已预先确定了该资产在整个使用期间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

关于上述第一种情况,如果客户有权在整个使用期间在合同界定的使用权范围内改变资产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则视为客户有权在该使用期间主导资产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在判断客户是否有权在整个使用期间主导已识别资产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时,企业应当考虑在该使用期间与改变资产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最为相关的决策权。相关决策权是指对使用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产生影响的决策权。最为相关的决策权可能因资产性质、合同条款和条件的不同而不同。此类例子包括:①变更资产产出类型的权利。例如,决定将集装箱用于运输商品还是储存商品,或者决定在零售区域销售的产品组合。②变更资产的产出时间的权利。例如,决定机器或发电厂的运行时间。③变更资产的产出地点的权利。例如,决定卡车或轮船的目的地,或者决定设备的使用地点。④变更资产是否产出以及产出量的权利。例如,决定是否使用发电厂以及发电量的多少。

某此决策权并未授权客户改变资产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的权利,例如,在资产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未预先确定的情况下,客户仅拥有运行或维护资产的权利。这歧决策权对干资产的髙效便川通常兄必婴的,但它们往往取决于有关丁•资产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来决定,而并非主导资产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的权利。

关于上述第二种情况,与资产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相关的决策可以通过很多方式预先确定,例如,通过设计资产或在合同中对资产的使用做出限制来预先确定相关决策。

在评估客户是否有权主导资产的使用时,除非资产(或资产的特定方面)由客户设计,企业应当仅考虑在使用期间对资产使用做出决策的权利。例如,如果客户仅能在使用期间之前指定资产的产岀而没有与资产使用相关的任何其他决策权,则该客户享有的权利与任何购买该项商品或服务的其他客户享有的权利并无不同。

合同可能包含一些旨在保护资产供应方在已识别资产或其他资产中的权益、保护资产供应方的工作人员或者确保资产供应方不因客户使用租赁资产而违反法律法规的条款和条件。例如,合同可能规定资产使用的最大工作量,限制客户使用资产的地点或时间,要求客户遵守特定的操作惯例,或者要求客户在变更资产使用方式肘通知资产供应方。这些权利虽然对客户使用资产权利的范围作岀了跟定,但是其本身不足以否定客户拥有主导资产使用的权利。

(四)评估流程

综上,合同开始日,企业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是否包括租赁可参考图1。

图1: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是否包含租赁

图1 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是否包含租赁

五、租赁的分拆与合并

(一) 租赁的分拆

本准则规定,合同中同时包含多项单独租赁的,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将合同予以分拆.并分别各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合同中同时包含租赁和非租赁部分的,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和非租赁部分进行分拆.除非企业适用本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分拆时,各租赁部分应当分别按照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非租赁部分应当按照其他适用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使用已识别资产的权利构成合同中的一项单独租赁:

承租人可从单独使用该资产或将其与易于获得的其他资源一起使用中获利。易于获得的资源是指出租人或其他供应方单独销售或出租的商品或服务,或者承租人已从岀租人或其他交易中获得的资源。

该资产与合同中的其他资产不存在髙度依赖或高度关联关系。例如,若承租人租入资产的决定不会对承租人使用合同中的其他资产的权利产生重大影响,则表明该项资产与合同中的其他资产不存在高度依赖或髙度关联关系。

出租人可能要求承租人承担某些款项,却并未向承租人转移商品或服务。例如,岀租人可能将管理费或与租赁相关的其他成本计入应付金额,而并未向承租人转移商品或服务。此类应付金额不构成合同中单独的组成部分,而应视为总对价的一部分分摊至单独识别的合同组成部分。

1. 承租人的处理

在分拆合同包含的租赁和非租赁部分时,承租人应当按照各项租赁部分单独价格及非租赁部分的单独价格之和的相对比例分摊合同对价。租赁和非租赁部分的相对单独价格,应当根据出租人或类似资产供应方就该部分或类似部分向企业单独收取的价格确定。如果可观察的单独价格不易于获得,承租人应当最大限度地利用可观察的信息估计单独价格。

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为简化处理,承租人可以按照租赁资产的类别选择是否分拆合同包含的租赁和非租赁部分。承租人选择不分拆的,应当将各租赁部分及与其相关的非租赁部分分别合并为租赁,按照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对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应分拆的嵌入衍生工具,承租人不应将其与租赁部分合并进行会计处理。

2. 出租人的处理

出租人应当分拆租赁部分和非租赁部分,根据《企业会计准皿第14号 — 收入》(2017)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五条关于交易价格分摊的规定分摊合同对价。

(二)租赁的合并

企业与同一交易方或其关联方在同一时间或相近时间订立的两份或多份包含租赁的合同,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当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1)该两份或多份合同基于总体商业目的而订立并构成一揽子交易,若不作为整体考虑则无法理解其总体商业目的。

(2)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的某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

(3)该两份或多份合同让渡的资产使用权合起来构成一项单独租赁。

两份或多份合同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的,仍然需要区分该一份合同中的租赁部分和非租赁部分。

六、租赁期

本准则规定.租赁期是指承租人有权使用租赁资产且不可撤销的期间;承租人有续租选择权、即有权选择续租该资产,且合理确定将行使该选择权的.租赁期还应当包含续租选择权涵盖的期间;承租人有终止租赁选择权,即有权选择终止租赁该资产,但合理确定将不会行使该选择权的.租赁期应当包含终止租赁选择权涵盖的期间。

(一)租赁期开始日

租赁期自租赁期开始日起计算。租赁期开始日,是指出租人提供租赁资产使其可供承租人使用的起始日期。如果承租人在租赁协议约定的起租日或租金起付日之前,已获得对租赁资产使用权的控制.则表明租赁期已经开始。租赁协议中对起租日或租金支付时间的约定,并不影响租赁期开始日的判断。

(二)不可撤销期间

在确定租赁期和评估不可撤销租赁期间时,企业应根据租赁条款约定确定可强制执行合同的期间。

如果承租人和出租人双方均有权在未经另一方许可的情况下终止租赁,且罚款金额不重大,则该租赁不再可强制执行。如果只有承租人有权终止租赁,则在确定租赁期时,企业应将该项权利视为承租人可行使的终止租赁选择权予以考虑。如果只有岀租人有权终止租赁,则不可撤销的租赁期包括终止租赁选择权所涵盖的期间。

(三)续租选择权和终止租赁选择权

在租赁期开始日,企业应当评估承租人是否合理确定将行使续租或购买标的资产的选择权,或者将不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在评估时,企业应当考虑对承租人行使续租选择权或不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带来经济利益的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包括自租赁期开始日至选择权行使日之间的事实和情况的预期变化。

需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与市价相比,选择权期间的合同条款和条件。例如:选择权期间内为使用租赁资产而需支付的租金;可变租赁付款额或其他或有款项,如因终止租赁罚款和余值担保导致的应付款项;初始选择权期间后可行使的其他选择权的条款和条件,如续租期结束时可按低于市价的价格行使购买选择权。
  1. 在合同期内,承租人进行或预期进行重大租赁资产改良的,在可行使续租选择权、终止租赁选择权或者购买租赁资产选择权时,预期能为承租人带来的重大经济利益。
  1. 与终止租赁相关的成本。例如,谈判成本、搬迁成本、寻找与选择适合承租人需求的替代资产所发生的成本、将新资产融入运营所发生的整合成本、终止租赁的罚款、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的成本、将租赁资产归还至租赁条款约定地点的成本等。
  1. 租赁资产对承租人运营的重要程度。例如,租赁资产是否为一项专门资产,租赁资产位于何地以及是否可获得合适的替换资产等。
  1. 与行使选择权相关的条件及满足相关条件的可能性。例如,租赁条款约定仅在满足一项或多项条件时方可行使选择权,此时还应考虑相关条件及满足相关条件的可能性。

租赁的不可撤销期间的长短会影响对承租人是否合理确定将行使或不行使选择权的评估,通常,租赁的不可撤销期间越短,承租人行使续租选择权或不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的可能性就越大,原因在于不可撤销期间越短,获取替代资产的相对成本就越高。此外,评估承租人是否合理确定将行使或不行使选择权时,如果承租人以往曾经使用过特定类型的租赁资产或自有资产,则可以参考承租人使用该类资产的通常期限及原因。例如,承租人通常在特定时期内使用某类资产,或承租人时常对某类租赁资产行使选择权,则承租人应考虑以往这些做法的原因,以评估是否合理确定将对此类租赁资产行使选择权。

续租选择权或终止租赁选择权可能与租赁的其他条款相结合。例如,无论承租人是否行使选择权,均保证向出租人支付基本相等的最低或固定现金,在此情形下,应假定承租人合理确定将行使续租选择权或不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又如,同时存在原租赁和转租赁时,转租赁期限超过原租赁期限,如原租赁包含5年的不可撤销期间和2年的续租选择权,而转租赁的不可撤销期限为7年,此时应考虑转租赁期限及相关租赁条款对续租选择权评估的可能影响。

购买选择权的评估方式应与续租选择权或终止租赁选择权的评估方式相同,购买选择权在经济上与将租赁期延长至租赁资产全部剩余经济寿命的续租选择权类似。

(四)对租赁期和购买选择权的重新评估

本准则规定,发生承租人可控范围内的重大事件或变化,且影响承租人是否合理确定将行使相应选择权的,承租人应当对其是否合理确定将行使续租选择权、购买选择权或不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进行重新评估,并根据重新评估结果修改租赁期。承租人可控范围内的1R大事件或变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 在租赁期开始日未预计到的重大租赁资产改良,在可行使续租选择权、终止租赁选择权或购买选择权时,预期将为承租人带来巫大经济利益;
  1. 在租赁期开始日未预计到的租赁资产的重大改动或定制化调整;
  1. 承租人做出的与行使或不行使选择权直接相关的经营决策。例如.决定续租互补性资产、处置可替代的资产或处置包含相关使用权资产的业务。

如果不可撤销的租赁期间发生变化.企业应当修改租赁期。例如,在下述情况下,不可撤销的租赁期将发生变化:一是承租人实际行使了选择权,但该选择权在之前企业确定租赁期时未涵盖;二是承租人未实际行使选择权,但该选择权在之前企业确定租赁期时已涵盖;三是某些事件的发生,导致根据合同规定承租人有义务行使选择权,但该选择权在之前企业确定租赁期时未涵盖;四是某些事件的发生,导致根据合同规定禁止承租人行使选择权,但该选择权在之前企业确定租赁期时已涵盖。

七、承租人会计处理

本准则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应用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简化处理的除外。

(一)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

租赁负债应当按照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初始计量。识别应纳入租赁负债的相关付款项目是计量租赁负债的关键。

1. 租赁付款额

租赁付款额,是指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与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相关的款项。

租赁付款额包括以下五项内容:

(1)固定付款额及实质固定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租赁激励相关金额。

本准则中的实质固定付款额是指在形式上可能包含变量但实质上无法避免的付款额。例如:

① 付款额设定为可变租赁付款额,但该可变条款几乎不可能发生,没有真正的经济实质。例如,付款额仅需在租赁资产经证实能够在租赁期间正常运行时支付,或者仅需在不可能不发生的事件发生时支付。又如,付款额初始设定为与租赁资产使用情况相关的可变付款额,但其潜在可变性将于租赁期开始日之后的某个时点消除,在可变性消除时,该类付款额成为实质固定付款额。

② 承租人有多套付款额方案,但其中仅有一套是可行的。在此情况下,承租人应采用该可行的付款额方案作为租赁付款额。

③ 承租人有多套可行的付款额方案,但必须选择其中一套。在此情况下,承租人应采用总折现金额最低的一套作为租赁付款额。

租赁激励,是指岀租人为达成租赁向承租人提供的优惠,包括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的与租赁有关的款项、出租人为承租人偿付或承担的成本等。存在租赁激励的,承租人在确定租赁付款额时,应扣除租赁激励相关金额。

(2)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可变租赁付款额,是指承租人为取得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而向出租人支付的因租赁期开始日后的事实或情况发生变化(而非时间推移)而变动的款项。可变租赁付款额可能与下列各项指标或情况挂钩:

① 由于市场比率或指数数值变动导致的价格变动。例如,基准利率或消费者价格指数变动可能导致租赁付款额调整。

② 承租人源自租赁资产的绩效。例如,零售业不动产租赁可能会要求基于使用该不动产取得的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租赁付款额。

③ 租赁资产的使用。例如,车辆租赁可能要求承租人在超过特定里程数时支付额外的租赁付款额。

需要注意的是,可变租赁付款额中,仅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纳入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中,包括与消费者价格指数挂钩的款项、与基准利率挂钩的款项和为反映市场租金费率变化而变动的款项等。此类可变租赁付款额应当根据租赁期开始日的指数或比率确定。除了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之外,其他可变租赁付款额均不纳入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中。

(3)购买选择权的行权价格,前提是承租人合理确定将行使该选择权。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评估是否合理确定将行使购买标的资产的选择权。在评估时,承租人应考虑对其行使或不行使购买选择权产生经济激励的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如果承租人合理确定将行使购买标的资产的选择权,则租赁付款额中应包含购买选择权的行权价格。

(4)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需支付的款项,前提是租赁期反映出承租人将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评估是否合理确定将行使终止租赁的选择权。在评估时,承租人应考虑对其行使或不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产生经济激励的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如果承租人合理确定将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则租赁付款额中应包含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需支付的款项,并且租赁期不应包含终止租赁选择权涵盖的期间。

(5)根据承租人提供的担保余值预计应支付的款项。担保余值,是指与出租人无关的一方向出租人提供担保,保证在租赁结束时租赁资产的价值至少为某指定的金额。如果承租人提供了对余值的担保,则租赁付款额应包含该担保下预计应支付的款项,它反映了承租人预计将支付的金额,而不是承租人担保余值下的最大敞口。

2. 折现率

租赁负债应当按照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初始计量。在计算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承租人应当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采用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租赁内含利率,是指使岀租人的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利率。

其中,未担保余值,是指租赁资产余值中,出租人无法保证能够实现或仅由与岀租人有关的一方予以担保的部分。

初始直接费用,是指为达成租赁所发生的增量成本。增量成本是指若企业不取得该租赁,则不会发生的成本,如佣金、印花税等。无论是否实际取得租赁都会发生的支岀,不属于初始直接费用,例如为评估是否签订租赁而发生的差旅费、法律费用等,此类费用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是指承租人在类似经济环境下为获得与使用权资产价值接近的资产,在类似期间以类似抵押条件借入资金须支付的利率。该利率与下列事项相关:(1)承租人自身情况,即承租人的偿债能力和信用状况;(2)“借款”的期限,即租赁期;(3)“借入”资金的金额,即租赁负债的金额;(4)“抵押条件”,即租赁资产的性质和质量;(5)经济坏境,包括承租人所处的司法管辖区、计价货币、合同签订时间等。

在具体操作时,承租人可以先根据所处经济环境,以可观察的利率作为确定增量借款利率的参考基础,然后根据承租人自身情况、标的资产情况、租赁期和租赁负债金额等租赁业务具体情况对参考基础进行调整,得出适用的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企业应当对确定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的依据和过程做好记录。

实务中,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常见的参考基础包括承租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相关租赁合同利率、承租人最近一期类似资产抵押贷款利率、与承租人信用状况相似的企业发行的同期债券利率等,但承租人还需根据上述事项在参考基础上相应进行调整。

(二)使用权资产的初始计量

使用权资产,是指承租人可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按照成本对使用权资产进行初始计量。该成本包括下列四项:

  1. 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
  1. 在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应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相关金额。
  1. 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
  1. 承租人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成本。前述成本属于为生产存货而发生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 — 存货》。

关于上述第4项成本,承租人有可能在租赁期开始日就承担了上述成本的支付义务,也可能在特定期间内因使用标的资产而承担了相关义务。承租人应在其有义务承担上述成本时,将这些成本确认为使用权资产成本的一部分。但是,承租人由于在特定期间内将使用权资产用于生产存货而发生的上述成本,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 — 存货》进行会计处理。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 — 或有事项》对上述成本的支付义务进行确认和计量。

在某些情况下,承租人可能在租赁期开始前就发生了与标的资产相关的经济业务或事项。例如:租赁合同双方经协商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标的资产需经建造或重新设计后方可供承租人使用;根据合同条款与条件,承租人需支付与资产建造或设计相关的成本。承租人如发生与标的资产建造或设计相关的成本,应适用其他相关准则(如《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 — 固定资产》)进行会计处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与标的资产建造或设计相关的成本不包括承租人为获取标的资产使用权而支付的款项,此类款项无论在何时支付,均属于租赁付款额。

(三)租赁负债的后续计量

1. 计量基础

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按以下原则对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

(1)确认租赁负债的利息时,增加租赁负债的账面金额;

(2)支付租赁付款额时,减少租赁负债的账面金额;

(3)因重估或租赁变更等原因导致租赁付款额发生变动时,重新计量租赁负债的账面价值。

承租人应当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 — 借款 费用》等其他准则规定应当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从其规定。

此处的周期性利率,是指承租人对租赁负债进行初始计量时所采用的折现率,或者因租赁付款额发生变动或因租赁变更而需按照修订后的折现率对租赁负债进行重新计量时,承租人所采用的修订后的折现率。

未纳入租赁负债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即,并非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 — 存货》等其他准则规定应当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从其规定。

2. 租赁负债的重新计量

在租赁期开始日后,当发生下列四种情形时,承租人应当按照变动后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并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调减至零,但租赁负债仍需进一步调减的,承租人应当将剩余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1)实质固定付款额发生变动

如果租赁付款额最初是可变的,但在租赁期开始日后的某一时点转为固定,那么,在潜在可变性消除时,该付款额成为实质固定付款额,应纳人租赁负债的计量中。承租人应当按照变动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在该情形下,承租人采用的折现率不变,即,采用租赁期开始日确定的折现率。

(2)担保余值预计的应付金额发生变动

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对其在担保余值下预计支付的金额进行估计。该金额发生变动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变动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在该情形下,承租人采用的折现率不变。

(3)用于确定租赁付款额的指数或比率发生变动

在租赁期开始日后、因浮动利率的变动而导致未来租赁付款额发生变动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变动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在该情形下、承租人应采用反映利率变动的修订后的折现率进行折现。

在租赁期开始日后.因用于确定租赁付款额的指数或比率(浮动利率除外)的变动而导致未来租赁付款额发生变动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变动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在该情形下承租人采用的折现率不变。

需要得注意的是,仅当现金流量发生变动时,即租赁付款额的变动生效时,承租人才应重新计量租赁负债,以反映变动后的租赁付款额。承租人应基于变动后的合同付款额,确定剩余租赁期内的租赁付款额。

(4)购买选择权、续租选择权或终止租赁选择权的评估结果或实际行使情况发生变化

租赁期开始日后,发生下列情形的,承租人应采用修订后的折现率对变动后的租赁付款额进行折现,以重新计量租赁负债:

① 发生承租人可控范围内的重大事件或变化,且影响承租人是否合理确定将行使续租选择权或终止租赁选择权的,承租人应当对其是否合理确定将行使相应选择权进行重新评估。上述选择权的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承租人应当根据新的评估结果重新确定租赁期和租赁付款额。前述选择权的实际行使情况与原评估结果不一致等导致租赁期变化的,也应当根据新的租赁期重新确定租赁付款额。

② 发生承租人可疑影旳重大事件或变化,且影响承租人是否合理确定将行使购买选择权的,承租人应当对其是否合理确定将行使购买选择权进行重新评估。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承租人应根据新的评估结果重新确定租赁付款额。

上述两种情形下,承租人在计算变动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应当采用剩余租赁期间的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无法确定剩余租赁期间的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采用重估日的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四)使用权资产的后续计量

1. 计量基础

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即,以成本减累计折旧及累计减值损失计量使用权资产。I 承租人按照本准则有关规定重新计量租赁负债的,应当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

2. 使用权资产的折旧

承租人应当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 — 固定资产》有关折旧规定,自租赁期开始日起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使用权资产通常应自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计提折旧,当月计提确有困难的,为便干实务操作,企业也可以选择自租赁期开始的下月计提折旧,但应对同类使用权资产采取相同的折旧政策。计提的折旧金额应根据使用权资产的用途,计入 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承租人在确定使用权资产的折旧方法时,应当根据与使用权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做岀决定。通常,承租人按直线法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其他折旧方法更能反映使用权资产有关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的,应采用其他折旧方法。

承租人在确定使用权资产的折旧年限时,应遵循以下原则: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承租人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如果使用权资产的剩余使用寿命短于前两者,则应在使用权资产的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

3. 使用权资产的减值

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 — 资产减值》的规定,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使用权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科目。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一旦计提,不得转回。承租人应当按照扣除减值损失之后的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后续折旧。

企业执行本准则后.《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 — 或有事项》有关亏损合同的规定便适用于采用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简化处理方法的租赁合同以及在租赁开始日前已是亏损合同的租赁合同,不再适用于其他租赁合同。

(五)租赁变更的会计处理

租赁变更,是指原合同条款之外的租赁范围、租赁对价、租赁期限的变更,包括增加或终止一项或多项租赁资产的使用权,延长或缩短合同规定的租赁期等。租赁变更生效日,是指双方就租赁变更达成一致的日期。

1. 租赁变更作为一项单独租赁处理

租赁发生变更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承租人应当将该租赁变更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

(1)该租赁变更通过增加一项或多项租赁资产的使用权而扩大了租赁范围或延长了租赁期限;

(2)增加的对价与租赁范围扩大部分或租赁期限延长部分的单独价格按该合同情况调整后的金额相当。

2.租赁变更未作为一项单独租赁处理

租赁变更未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的,在租赁变更生效日,承租人应当按照本准则有关租赁分拆的规定对变更后合同的对价进行分摊;按照本准则有关租赁期的规定确定变更后的租赁期;并采用变更后的折现率对变更后的租赁付款额进行折现,以重新计量租赁负债。在计算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承租人应当采用剩余租赁期间的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无法确定剩余租赁期间的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采用租赁变更生效日的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就上述租赁负债调整的影响、承租人应区分以下情形进行会计处理:

(1)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应当调减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反映租赁的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承租人应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2)其他租赁变更,承租人应当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

(六)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

本准则规定、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作岀该选择的,承租人应当将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的租赁付款额,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能够更好地反映承租人的受益模式的,承租人应当采用该方法。

1. 短期租赁

本准则规定,短期租赁,是指在租赁期开始日,租赁期不超过12个月的租赁。包含购买选择权的租赁不属于短期租赁。

对于短期租赁,承租人可以按照租赁资产的类别作出采用简化会计处理的选择。如果承租对某类租赁资产作出了简化会计处理的选择,未来该类资产下所有的短期租赁都应采用简化会计处理。某类租赁资产是指企业运营中具有类似性质和用途的一组租赁资产。

按照简化会计处理的短期租赁发生租赁变更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租赁期发生变化的,承租人应当将其视为一项新租赁,重新按照上述原则判断该项新租赁是否可以选择简化会计处理。

2. 低价值资产租赁

低价值资产租赁,是指单项租赁资产为全新资产时价值较低的租赁。

承租人在判断是否是低价值资产租赁时,应基于租赁资产的全新状态下的价值进行评估,不应考虑资产已被使用的年限。

对于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根据每项租赁的具体情况作岀简化会计处理选择。低价值资产同时还应满足本准则第十条的规定,即,只有承租人能够从单独使用该低价值资产或将其与承租人易于获得的其他资源一起使用中获利,且该项资产与其他租赁资产没有高度依赖或高度关联关系时,才能对该资产租赁选择进行简化会计处理。

低价值资产租赁的标准应该是一个绝对金额,即仅与资产全新状态下的绝对价值有关,不受承租人规模、性质等影响,也不考虑该资产对于承租人或相关租赁交易的重要性。常见的低价值资产的例子包括平板电脑、普通办公家具、电话等小型资产。

但是,如果承租人已经或者预期要把相关资产进行转租赁,则不能将原租赁按照低价值资产租赁进行简化会计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符合低价值资产租赁的,也并不代表承租人若采取购入方式取得该资产时该资产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

八、出租人会计处理

(一)出租人的租赁分类

1. 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本准则规定,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租赁开始日,是指租赁合同签署日与租赁各方就主要租赁条款作出承诺日中的较早者。租赁开始日可能早于租赁期开始日,也可能与租赁期开始日重合。

一项租赁属于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取决于交易的实质,而不是合同的形式。如果一项租赁实质上转移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出租人应当将该项租赁分类为融资租赁。出租人应当将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分类为经营租赁。

在本准则中,岀租人的租赁分类是以租赁转移与租赁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的程度为依据的。风险包括由于生产能力的闲置或技术陈旧可能造成的损失,以及由于经济状况的改变可能造成的回报变动。报酬可以表现为在租赁资产的预期经济寿命期间经营的盈利以及因增值或残值变现可能产生的利得。

租赁开始日后,除非发生租赁变更,出租人无需对租赁的分类进行重新评估。租赁资产预计使用寿命、预计余值等会计估计变更或发生承租人违约等情况变化的,出租人不对租赁进行重分类。

租赁合同可能包括因租赁开始日与租赁期开始日之间发生的特定变化而需对租赁付款额进行调整的条款与条件(例如,岀租人标的资产的成本发生变动,或出租人对该租赁的融资成本发生变动)。

在此情况下,出于租赁分类目的,此类变动的影响均视为在租赁开始日已发生。

2. 融资租赁的分类标准

一项租赁存在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形的,通常分类为融资租赁: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即,如果在租赁协议中已经约定、或者根据其他条件,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地判断、租赁期届满肘出租人会将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那么该项租赁通常分类为融资租赁。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行使该选择权。

(3)资产的所有权虽然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实务中,这里的“大部分”一般指租赁期占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75%以上(含75%)o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量化标准只是指导性标准,企业在具体运用时,必须以准则规定的相关条件进行综合判断,这条标准强调的是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比例,而非租赁期占该项资产全部可使用年限的比例。如果租赁资产是旧资产,在租赁前已使用年限超过资产自全新时起算可使用年限的75%以上时,则这条判断标准不适用,不能使用这条标准确定租赁的分类。

(4)在租赁开始日,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实务中,这里的“几乎相当于”,通常掌握在90%以上。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量化标准只是指导性标准,企业在具体运用时,必须以准则规定的相关条件进行综合判断。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租赁资产由岀租人根据承租人对资产型号、规格等方面的特殊要求专门购买或建造的,具有专购、专用性质。这些租赁资产如果不作较大的重新改制,其他企业通常难以使用。这种情况下,通常也分类为融资租赁。

一项租赁存在下列一项或多项迹象的,也可能分类为融资租赁:

(1)若承租人撤销租赁,撤销租赁对出租人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2)资产余值的公允价值波动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归属于承租人。

例如,租赁结束时,出租人以相当于资产销售收益的绝大部分金额作为对租金的退还,说明承租人承担了租赁资产余值的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

(3)承租人有能力以远低于市场水平的租金继续租赁至下一期间。

此经济激励政策与购买选择权类似,如果续租选择权行权价远低于市场水平,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继续租赁至下一期间。

值得注意的是,岀租人判断租赁类型时,上述情形和迹象并非总是决定性的,而是应综合考虑经济激励的有利方面和不利方面。若有其他特征充分表明,租赁实质上没有转移与租赁资产所有权相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则该租赁应分类为经营租赁。例如,若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在租赁期结束时是以相当于届时其公允价值的可变付款额转让至承租人,或者因存在可变租赁付款额导致出租人实质上没有转移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就可能岀现这种情况。

(二)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1. 初始计量

本准则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对融资租赁确认应收融资租赁款,并终止确认融资租赁资产。出租人对应收融资租赁款进行初始计量时,应当以租赁投资净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

租赁投资净额为未担保余值和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收到的租赁收款额按照租赁内含利率折现的现值之和。租赁内含利率,是指使出租人的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即租赁投资净额)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利率。因此,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包括在租赁投资净额中,也即包括在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初始入账价值中。

租赁收款额,是指岀租人因让渡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而应向承租人收取的款项,包括:

(1)承租人需支付的固定付款额及实质固定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应当扣除租赁激励相关金额。

(2)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该款项在初始计/时根据租赁期开始日的指数或比率确定。

(3)购买选择权的行权价格,前提是合理确定承租人将行使该选择权。

(4)承租人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需支付的款项,前提是租赁期反映岀承租人将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

(5)由承租人、与承租人有关的一方以及有经济能力履行担保义务的独立第三方向岀租人提供的担保余值。

若某融资租赁合同必须以收到租赁保证金为生效条件,出租人收到承租人交来的租赁保证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一租赁保证金”科目。承租人到期不交租金,以保证金抵作租金时,借记“其他应收款一租赁保证金”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承租人违约,按租赁合同或协议规定没收保证金时,借记“其他应收款 — 租赁保证金”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等科目。

2. 融资租赁的后续计量

出租人应当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计算并确认租赁期内各个期间的利息收入。该周期性利率,是按照本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所采用的折现率,或者按照木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所采用的修订后的折现率。

本准则规定,纳入出租人租赁投资净额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只包含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在初始计量时,应当采用租赁期开始日的指数或比率进行初始计量。出租人应定期复核计算租赁投资总额时所使用的未担保余值。若预计未担保余值降低,岀租人应修改租赁期内的收益分配,并立即确认预计的减少额。

出租人取得的未纳入租赁投资净额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如与资产的未来绩效或使用情况挂钩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3. 融资租赁变更的会计处理

本准则规定,融资租赁发生变更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出租人应当将该变更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

(1)该变更通过增加一项或多项租赁资产的使用权而扩大了租赁范围或延长了租赁期限;

(2)增加的对价与租赁范围扩大部分或租赁期限延长部分的单独价格按该合同情况调整后的金额相当。

本准则规定,如果融资租赁的变更未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且满足假如变更在租赁开始日生效,该租赁会被分类为经营租赁条件的,岀租人应当自租赁变更生效日开始将其作为一项新租赁进行会计处理,并以租赁变更生效日前的租赁投资净额作为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

如果融资租赁的变更未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且满足假如变更在租赁开始日生效,该租赁会被分类为融资租赁条件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第四十二条关于修改或重新议定合同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即,修改或重新议定租赁合同,未导致应收融资租赁款终止确认,但导致未来现金流量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计算该应收融资租赁款的账面余额,并将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重新计算应收融资租赁款账面余额时,应当根据重新议定或修改的租赁合同现金流量按照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原折现率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 — 套期会计》(2017)第二十三条规定重新计算的折现率(如适用)折现的现值确定。对于修改或重新议定租赁合同所产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企业应当调整修改后的应收融资租赁款的账面价值,并在修改后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剩余期限内进行摊销。

(三)出租人对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

1. 租金的处理

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出租人应采用直线法或者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将经营租赁的租赁收款额确认为租金收人。如果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能够更好地反映因使用租赁资产所产生经济利益的消耗模式的,则出租人应采用该方法。

2. 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

岀租人提供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应当确认租金收人。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某些费用的,出租人应将该费用自租金收入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收入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配。

3. 初始直接费用

出租人发生的与经非租赁有关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资本化至租赁标的资产的成本,在租赁期内按照与租金收人相同的确认基础分期计入当期损益。

4. 折旧和减值

对于经营租赁资产中的固定资产,岀租人应当采用类似资产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对于其他经营租赁资产,应当恨据该资产适用的企业会计准则,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

出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 — 资产减值》的规定,确定经营租赁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5. 可变租赁付款额

出租人取得的与经营租赁有关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如果是与指数或比率挂钩的,应在租赁期开始日计入租赁收款额;除此之外的,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6. 经营租赁的变更

本准则规定,经营租赁发生变更的,出租人应自变更生效日开始,将其作为一项新的租赁进行会计处理,与变更前租赁有关的预收或应收租赁收款额视为新租赁的收款额。

九、特殊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

(一)转租赁

转租情况下,原租赁合同和转租赁合同通常都是单独协商的,交易对手也是不同的企业、本准则要求转租出租人对原租赁合同和转租赁合同分別根据承租人和出租人会计处理要求,进行会计处理。

承租人在对转租赁进行分类时,转租出租人应基于原租赁中产生的使用权资产,而不是租赁资产(如作为租赁对象的不动产或设备)进行分类。原租赁资产不归转租出租人所有,原租赁资产也未入其资产负债表。因,转租岀租人应基于其控制的资产(即使用权资产)进行会计处理。

原租赁为短期租赁,且转租岀租人作为承租人已按照本准则采用简化会计处理方法的,应将转租赁分类为经营租赁。

(二)生产商或经销商出租人的融资租赁会计处理

生产商或经销商通常为客户提供购买或租赁其产品或商品的选择。如果生产商或经销商出租其产品或商品构成融资租赁,则该交易产生的损益应相当于按照考虑适用的交易量或商业折扣后的正常售价直接销售标的资产所产生的损益。构成融资租赁的,生产商或经销商出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应当按照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租赁收款额按市场利率折现的现值两者孰低确认收入,并按照租赁资产账面价值扣除未担保余值的现值后的余额结转销售成本,收入和销售成本的差额作为销售损益。

由于取得融资租赁所发生的成本主要与生产商或经销商赚取的销售利得相关,生产商或经销商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开始日将其计入损益。即,与其他融资租赁出租人不同,生产商或经梢商出租人取得融资租赁所发生的成本不属于初始直接费用,不计入租赁投资净额。

为吸引客户,生产商或经销商出租人有时以较低利率报价。使用该利率会导致出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确认的收入偏髙。在这种情况下,生产商或经销商岀租人应当将销售利得限制为采用市场利率所能取得的销售利得。

(三)售后租回交易

若企业(卖方兼承租人)将资产转让给其他企业(买方兼出租人),并从买方兼出租人租回该项资产,则卖方兼承租人和买方兼出租人均应按照售后租回交易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 — 收入》(2017)的规定,评估确定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是否属于销售,并区别进行会计处理。

在标的资产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出租人并将资产租赁给承租人之前,承租人可能会先获得标的资产的法定所有权。但是,是否具有标的资产的法定所有权本身并非会计处理的决定性因素。如果承租人在资产转移给出租人之前已经取得对标的资产的控制,则该交易属于售后租回交易。然而,如果承租人未能在资产转移给出租人之前取得对标的资产的控制,那么即便承租人在资产转移给岀租人之前先获得标的资产的法定所有权,该交易也不属于售后租回交易。

1.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

卖方兼承租人应当按原资产账面价值中与租回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部分,计量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并仅就转让至买方兼出租人的权利确认相关利得或损失。买方兼岀租人根据其他适用的《企业会计准则》对资产购买进行会计处理,并根据本准则对资产出租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销售对价的公允价值与资产的公允价值不同,或者出租人未按市场价格收取租金,企业应当进行以下调整:

(1)销售对价低于市场价格的款项作为预付租金进行会计处理!;

(2)销售对价高于市场价格的款项作为买方兼出租人向卖方兼承租人提供的额外融资进行会计处理。

同时.承租人按照公允价值调整相关销售利得或损失,出租人按市场价格调整租金收入。

在进行上述调整时.企业应当按以下二者中较易确定者进行:

(1)销售对价的公允价值与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差异;

(2)合同付款额的现值与按市场租金计算的付款额的现值的差异。

2.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不属于销售

卖方兼承租人不终止确认所转让的资产,而应当将收到的现金作为金融负债,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进行会计处理。买方兼岀租人不确认被转让资产,而应当将支付的现金作为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进行会计处理。

十、列报和披露

(一)承租人的列报和披露

1. 资产负债表

承租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其中,租赁负债通常分别非流动负债和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即,资产负债表日后12个月内租赁负债预期减少的金额)列示。

2. 利润表

承租人应当在利润表中分别列示租赁负债的利息费用与使用权资产的折旧费用。其中,租赁负债的利息费用在财务费用项目列示。对于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中没有财务费用项目,因此使用权资产的折旧费用和利息费用可以在“业务及管理费用”列示,并在附注中进一步披露。

3. 现金流量表

承租人应当在现金流量表中按照如下方式列示:

(1)偿还租赁负债本金和利息所支付的现金,应当计入筹资活动现金流出;

(2)按照本准则有关规定对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进行简化处理的,支付的相关付款额,应当计入经营活动现金流出;

(3)支付的未纳入租赁负债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应当计入经营活动现金流出。

4. 承租人的披露

承租人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有关租赁活动的定性和定址信息,以便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估租赁活动对承租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承租人应当在财务报表的单独附注或单独章节中披露其作为承租人的信息,但无需重复已在财务报表其他部分列报或披露的信息,只需要在租赁的相关附注中通过交叉索引的方式体现该信息。

承租人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与租赁有关的下列信息:

(1)各类使用权资产的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额、期末余额以及累计折旧额和减值金额。

(2)租赁负债的利息费用。

(3)有关简化处理方法的披露。

承租人按照本准则有关规定对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进行简化处理的,应当披瞬这一事实,并且,应当披露计入当期损益的短期租赁费用和低价值资产租赁费用。其中,短期租赁费用无需包含租赁期在1个月以内的租赁相关费用,低价值资产租赁费用不应包含已包括在上述短期租赁费用中的低价值资产短期租赁费用。

若承租人在报告期末承诺的短期租赁组合与上述披露的短期租赁费用所对应的短期租赁组合不同,则承租人应当披露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的租赁承诺金额。

(4)计入当期损益的未纳入租赁负债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

(5)转租使用权资产取得的收入。

(6)与租赁相关的总现金流岀。

(7)售后租回交易产生的相关损益。

(8)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 — 金融工具列报》(2017)应当披露的有关租赁负债的信息.包括单独披露租赁负债的到期期限分析、对相关流动性风险的管理等。

承租人应当以列表格式披露上述信息,其他格式更为适当的除外,值得注意的是,承租人披露的金额应包含已在当期计入其他资产账面价值的成本。

此外,承租人应当根据理解财务报表的需要,披露有关租赁活动的其他定性和定量信息。此类信息包括:

(1)租赁活动的性质。

例如,租入资产的类别及数量、租赁期、是否存在续租选择权等租赁基本情况信息。

(2)未纳人租赁负债计量的未来潜在现金流出。

未纳入租赁负债计量的未来潜在现金流岀主要来源于下列风险敞口:一是可变租赁付款额,二是续租选择权与终止租赁选择权,三是担保余值,四是承租人已承诺但尚未开始的租赁。

① 可变租赁付款额。

承租人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披露与可变租赁付款额有关的额外信息,以帮助财务报表使用者进行评估。例如:承租人使用可变租赁付款额的原因,以及使用此类付款额的普遍性;可变租赁付款额相对于固定付款额的大小;可变租赁付款额所依据的主要变量,以及付款额预期将如何随主要变量变化而变动;可变租赁付款额的其他经营及财务影响。

② 续租选择权与终止租赁选拯权。

根据具体情况,承租人可能需要披露与续租选择权或终止租赁选择权有关的额外信息,以帮助财务报表使用者进行评估。例如:承租人使用续租选择权或终止选择权的原因,以及此类选择权的普遍性;选择权期间租金相对于租赁付款额的大小;行使未纳人租赁负债计量的选择权的普遍性;此类选择权的其他经营及财务影响。

③ 担保余值。

根据具体情况,承租人可能需要披露与担保余值有关的额外信息,以帮助财务报表使用者进行评估。例如,承租人提供担保余值的原因,以及此类条款的普遍性;承租人担保余值风险敞口的相对大小;被担保的标的资产的性质;其他经营及财务影响。

(3)租赁导致的限制或承诺。

根据具体情况,承租人可能需要披露与租赁导致的限制或承诺有关的额外信息,以帮助财务报表使用者进行评估。例如,租赁合同中关于承租人维持特定财务比率的条款。

(4)售后租回交易。

根据具体情况,承租人可能需要披露与售后租回有关的额外信息,以帮助财务报表使用者进行评估。例如:承租人进行售后租回交易的原因,以及此类交易的普遍性;各项售后租回交易的主要条款与条件;未纳入租赁负债计量的付款额;售后租回交易对当期现金流量的影响。

(5)其他相关信息。

在确定有关租赁活动的上述其他定性和定量信息是否属于必要信息时,承租人应考虑以下两个方面:

① 该信息是否与财务报表使用者相关。

承租人应当仅在预期其他定性和定量信息与财务报表使用者相关的情况下,才提供这些信息。如果这些信息可帮助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以下事项,则可能属于此情形:一是租赁带来的灵活性,租赁可提供一定的灵活性,例如,承租人可通过行使终止选择权或以有利的条款和条件进行续租的方式降低风险敞口;二是租赁施加的限制,租赁可施加多种限制,例如,要求承租人维持特定的财务比率;三是报表信息对关键变量的敏感性,例如,报表信息可能对未来可变租赁付款额较为敏感;四是租赁产生的其他风险敞口;五是偏离行业惯例,例如,此类偏离可能包括一些罕见或特殊的租赁条款与条件,从而影响承租人的租赁组合。

② 该信息是否可以从财务报表主表列报或附注中披露的信息直观得出

承租人无需重复披露已在财务拒表其他部分列报或披露的信息。

(二)出租人的列报和披霞

岀租人应当根据资产的性质,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经营租赁资产。

出租人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有关租赁活动的定性和定量信息,以便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估租赁活动对岀租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1. 与融资租赁有关的信息

岀租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融资租赁有关的下列信息:

(1)销售损益(生产商或经销商出租人)、租赁投资净额的融资收益以及与未纳入租赁投资净额的可变租赁付款额相关的收入;岀租人应当以列表形式按露上述信息,其他形式更为适当的除外。

(2)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五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收到的未折现租赁收款额,以及剩余年度将收到的未折现租赁收款额总额;不足五个会计年度的,披露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每年将收到的未折现租赁收款额。

出租人应进行上述到期分析,并对融资租赁投资净额账面金额的重大变动提供定性和定量说明,以使财务报表使用者能够更准确地预测未来的租赁现金流量流动性风险。

(3)未折现租赁收款额与租赁投资净额的调节表。

调节表应说明与租赁应收款相关的未实现融资收益、未担保余值的现值。

2. 与经营租赁有关的信息

岀租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经营租赁有关的下列信息:

(1)租赁收入,并单独披露与未纳人租赁收款额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相关的收入。

与融资租赁出租人披露信息类似,岀租人应当以列表形式披需上述信息,其他形式更为适当的除外。

(2)将经营租赁固定资产与岀租人持有自用的固定资产分开,并按经营租赁固定资产的类别提供《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 — 固定资产》要求披需的信息。

出租人对经营租赁下租赁的资产采用与其在其他经营活动中持有和使用的自有资产相似的方式进行会计处理。然而,租赁资产与自有资产通常被用于不同的目的,即租赁资产产生租赁收入,而不是对出租人的其他经营活动作出贡献。因此,将出租人持有和使用的自有资产与产生租赁收入的租赁资产分开披露,有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更多信息。

(3)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五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收到的未折现租赁收款额,以及剩余年度将收到的未折现租赁收款总额。不足五个会计年度的,披露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每年将收到的未折现租赁收款额。

与融资租赁披露类似,上述到期分析将使财务报表使用者能够更准确地预测未来的租赁现金流量流动性风险。

3. 其他信息

此外,出租人应当根据理解财务报表的需要,披露有关租赁活动的其他定性和定量信息。此类信息包括:

(1)租赁活动的性质

例如,租出资产的类别及数量、租赁期、是否存在续租选择权等租赁基本情况信息。

(2)对其在租赁资产中保留的权利进行风险管理的情况

出租人应当披露其如何对其在租赁资产中保留的权利进行风险管理管理的策略,包括出租人降低风险的方式。该等方式可包括回购协议、担保余值条款或因超出规定限制使用资产而支付的可变租赁付款额等。如租赁设备和车辆的市场价值的下降幅度超过出租人在为租赁定价时的预计幅度,则对该项租赁的收益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租赁期结束时租赁资产余値的不确定性住往是出租人面临的重要风险。披餌有关出资人如何对租赁资产中保阳的权利进行管理,有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更多出租人相关风管理信息。

(3)其他相关信息

4. 转租赁的列报

原租赁以及转租同-标的资产形成的资产和负债所产生的风险敞口不同于由于单一租赁应收款净额或租赁负债所产生的风险敞口,因此,企业不得以净额为基础对转租赁进行列报。除非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 — 金融工具列报》(2017)第二十八条关于金融资产负债抵销的规定,转租出租人不得抵销由于原租赁以及转租同一租赁资产而形成的资产和负债,以及与原租赁以及转租同一租赁资产相关的租赁收益和租赁费用。

十一、衔接规定

(一)首次执行日

本准则所述的首次执行日,是指企业首次采用本准则的年度报告期间的开始日。

(二)租赁定义的实务豁免

对于首次执行日前已存在的合同,企业在首次执行日可以选择不重新评估其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即,企业可以仅对之前根据原租赁准则识别为租赁的合同采用本准则;对之前按原租赁准则未识别为包含租赁的合同不采用本准则。

选择不重新评估的,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这一事实,并一致应用于前述所有合同。

(三)承租人衔接规定及示例

1. 承租人可以选择的衔接会计处理

承租人应当选择下列方法之一对租赁进行衔接会计处理,并一致应用于其作为承租人的所有租赁:

(1)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 —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

(2)根据首次执行本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本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以下简称“简化的追溯调整法”)。

2. 简化的追溯调整法下具体衔接规定

(1)对于首次执行日前的融资租赁,承租人在首次执行日应当按照融资租入资产和应付融张租赁款的原账而价值,分别计量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2)对于首次执行日前的经营租赁,承租人在首次执行日应当根据剩余租赁付款额按首次执行日承租人増录借款利率折现的现值计量租赁负债,并根据每项租赁选择按照下列两者之一计量使用权资产:

① 假设自租窝期开始日即采用本准则的帐面价值(采用首次执行日的承租人増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② 与租赁负债相等的金额,并根据预付租金进行必要调整。

(3)在首次执行日,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 — 资产减值〉的规定,对使用权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3. 简化的追溯调整法下对于经营租赁的额外可选简化处理

对于首次执行日前的经营租赁,可根据每项租赁采用下列一项或多项简化处理:

(1)将于首次执行日后12个月内执行完毕的租赁,可作为短期租赁处理。即,以本准则第三十二条所述的短期租赁处理方式对此类租赁进行会计处理,并在包含首次执行日的年度报告期间披露的短期租赁费用中涵盖与此类租赁有关的费用。

(2)计量租赁负债时,具有相似特征的租赁可采用同一折现率;使用权资产的计量可不包含初始直接费用。

(3)存在续租选择权或终止租赁选择权的,承租人可根据首次执行日前选择权的实际行使及其他最新情况确定租赁期,无需对首次执行日前各期间是否合理确定行使续租选择权或终止租赁选择权进行估计。

(4)作为使用权资产减值测试的替代,承租人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 — 或有事项》评估包含租赁的合同在首次执行日前是否是亏损合同,并根据首次执行前计入资产负债表的亏损准备金额调整使用权资产。

值得注意的是,该方法只是对使用权减值测试的替代,该方祛下计提的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务后续期间仍不得转回。

(5)首次执行本准则当年年初之前发生租赁变更的,承租人无需按照本准则关于租赁变更的规定进行追溯调幣,而息根据租赁变更的最终安排,按照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4. 其他衔接规定

首次执行日前的经营租赁中,租赁资产属于低价值资产且根据本准则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承租人无需对该经营租赁按照衔接规定进行调整,应当自首次执行日起按照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母公司执行本准则、但子公司尚未执行本准则的,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调整子公司的财务报表。

母公司尚未执行本准则、而子公司已执行本准则的,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可以将子公司的财务报表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进行调整后合并,也可以将子公司按照本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直接合并,母公司将子公司按照本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直接合并的,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披露该事实,并且对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会计政策及其他相关信息分别进行披露。

(四)出租人衔接规定

除下而所述情形外,出租人无需对作为出租人的租赁按照衔接规定进行调整,而应当自首次执行日起按照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首次执行日前划分为经营租赁且在首次执行日后仍继续的转租赁,转租岀租人在首次执行日应当基于原租赁和转租赁的剩余合同期限和条款进行重新评估,并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分类。按照本准则重分类为融资租赁的,应当将其作为一项新的融资租赁进行会计处理。

(五)之前确认的有关企业合并的金额

承租人如果之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 — 业合并》,对作为企业合并一部分购买的经营租赁的有利或不利条款确认了资产或负债,则应当终止确认该资产或负债,并相应调整首次执行日的使用权资产的账面金额。

(六)售后租回交易的衔接规定

对于首次执行日前已存在的售后租回交易,企业在首次执行日不重新评估资产转让是否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 — 收人》(2017)作为销售进行会计处理的规定。

对于首次执行日前应当作为销售和融资租赁进行会计处理的售后租回交易,卖方(承租人)应当按照与首次执行日存在的其他融资租赁相同的方法对租回进行会计处理,并继续在租赁期内摊销相关递延收益或损失。

対于首次执行日前应当作为销售和经营租赁进行会计处理的售后租回交易,卖方(承租人)应当按照与首次执行日存在的其他经营租赁相同的方法对租回进行会计处理,并根据首次执行日前计入资产负债表的相关递延收益或损失调整使用权资产。

(七)披露要求

承租人釆用本准则第六十三条规定的简化处理方法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所采用的简化处理方法以及在合理可能的范围内对采用每项简化处理方法的估计影响所作的定性分析。

承租人选择简化的追溯调整法对租赁进行衔接会计处理的,还应当在首次执行日披露以下信息:

  1. 首次执行日计入资产负债表的租赁负债所采用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的加权平均值;
  1. 首次执行日前一年度报告期末披露的重大经营租赁的尚未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按首次执行日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折现的现值.与计入首次执行日资产负债表的租赁负债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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