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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 第7号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19)

一、总体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 —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下简称本准则)规范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对本准则适用范围内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进行会计处理。

本准则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定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主要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本准则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入资产的确认时点和换出资产的终止确认时点,即换入资产应当在换入资产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换出资产应当在换出资产满足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

本准则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这两个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否则应当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其中,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时,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同时,本准则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需要满足的条件。

本准则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会计处理原则作出了规定,还对涉及补价、同时换入或换出多项资产等情形的会计处理作出规定。

二、关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定义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主要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非货币性资产是相对于货币性资产而言的。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的权利,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等。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如存货(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等)、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长期股权投资等。

通常情况下,交易双方对于某项交易是否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判断是一致的。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应从自身的角度,根据交易的实质判断相关交易是否属于本准则定义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例如,投资方以一项固定资产出资取得对被投资方的权益性投资,对投资方来说,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换入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对被投资方来说,则属于接受权益性投资,不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或只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判断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的交换是否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通常以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是否低于25%作为参考比例。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货币性资产之和(或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或者收到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或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和收到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低于25%的,视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高于25%(含25%)的,不视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三、关于适用范围

企业对于符合本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定义和适用范围的交易,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

(一)适用其他会计准则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本准则适用于所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但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1. 企业以存货换取客户的非货币性资产的,相关收入的会计处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 — 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 — 收入》对企业因转让存货取得非现金对价情形的会计处理作出了规范。
  1.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企业合并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 — 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 — 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 — 合并财务报表》。
  1.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的,金融资产的确认、终止确认和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 — 金融资产转移》。
  1.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 — 租赁》规范的使用权资产或应收融资租赁款等的,相关资产的确认、终止确认和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 — 租赁》。
  1.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构成权益性交易的,应当适用权益性交易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企业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判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构成权益性交易。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一方直接或间接对另一方持股且以股东身份进行交易;(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双方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交易实质是交换的一方向另一方进行了权益性分配或交换的一方接受了另一方权益性投入。例如,集团重组中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划拨、划转行为,在股东或最终控制方的安排下,企业无代价或以明显不公平的代价将非货币性资产转让给其他企业或接受其他企业的非货币性资产,该类转让的实质是企业进行了权益性分配或接受了权益性投入,不适用本准则,应当适用权益性交易会计处理的有关规定。

(二)涉及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属于本准则规范范围的情形

实务中,某些交易和事项虽涉及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属于本准则规范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 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比如,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等)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 — 政府补助》。
  1. 企业将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分配给所有者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 —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1.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向职工发放非货币性福利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 — 职工薪酬》。
  1. 企业以发行股票方式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相当于以权益工具结算买入非货币性资产,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1. 企业用于交换的资产目前尚不存在或尚不属于本企业的,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根据本准则的规定,企业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符合资产的定义并满足资产的确认条件,且作为资产列报于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上。企业用于交换的资产目前尚不存在或尚不属于本企业的情形,不属于本准则规范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例如,甲企业从乙企业取得一项土地使用权,承诺未来3年内在该地块上建造写字楼,并待写字楼建造完成后向乙企业交付一幢写字楼,在这种情形下,由于甲企业用于交换的建筑物尚不存在,因此无论对甲企业还是乙企业而言,该交易不属于本准则规范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四、关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原则

本准则规定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入资产的确认原则和换出资产的终止确认原则:换入资产应当在其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换出资产应当在其满足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

根据上述原则,对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将换入的资产视为购买取得资产,并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初始确认;将换出的资产视为销售或处置资产,并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终止确认。例如,某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的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均为固定资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 — 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 — 收入》的规定,换入的固定资产应当在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且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换出的固定资产应当以交换对方(即换入企业)取得该固定资产控制权时点作为处置时点终止确认。又如,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交易中,如果换入资产为对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 — 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企业应当在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重大影响时确认该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果换出资产为对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应当在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点区分处置是否使企业丧失对被投资单位的重大影响,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或《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 — 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换入资产的确认时点与换出资产的终止确认时点存在不一致的情形

根据本准则的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资产应当符合资产的定义并满足资产的确认条件,且作为资产列报于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上。通常情况下,换入资产的确认时点与换出资产的终止确认时点应当相同或相近,也就是说,作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一方,企业取得换入资产的时点与其销售或处置换出资产的时点应当相同或相近。

实务中,由于资产控制权转移所必须的运输或转移程序等方面的原因(如资产运输至对方地点所需的合理运输时间、办理股权或房产过户手续等),可能导致换入资产满足确认条件的时点与换出资产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时点存在短暂不一致,企业可以按照重要性原则,在换入资产满足确认条件和换出资产满足终止确认条件孰晚的时点进行会计处理。在换入资产的确认时点与换出资产的终止确认时点存在不一致的情形下,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的下列原则进行会计处理:换入资产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换出资产尚未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在确认换入资产的同时将交付换出资产的义务确认为一项负债,如其他应付款;换入资产尚未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换出资产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在终止确认换出资产的同时将取得换入资产的权利确认为一项资产,如其他应收款。

五、关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计量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计量原则

本准则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1)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2)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不满足上述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

根据这一规定,本准则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计量规定了两种计量原则:一是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但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地计量或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企业应当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二是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换出资产终止确认时不确认损益。

(二)商业实质的判断

根据本准则的规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1)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2)使用换入资产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与继续使用换出资产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在判断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企业应当重点考虑由于发生了该项资产交换预计使企业未来现金流量发生变动的程度。只有当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和换出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相比发生较大变化,或使用换入资产进行经营和继续使用换出资产进行经营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的差额较大时,才表明该交易的发生使企业经济状况发生了明显改变,交换才因而具有商业实质。企业应当根据本准则的规定,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判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

1. 判断条件。

(1)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

企业应当对比考虑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或金额的三个方面,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进行综合判断。通常情况下,只要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或金额中的某个方面存在显著不同,即表明满足商业实质的判断条件。

例如,企业以一项生产用的设备换入一批存货,设备作为固定资产要在较长的时间内为企业带来现金流量,而存货流动性强,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产生现金流量。两者产生现金流量的时间相差较大,即使假定两者产生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和总额均相同,可以认为上述固定资产与存货的未来现金流量显著不同,因而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又如,甲企业以其用于经营出租的一幢公寓楼,与乙企业同样用于经营出租的一幢公寓楼进行交换,两幢公寓楼的租期、每期租金总额均相同,但是甲企业的公寓楼是租给一家财务及信用状况良好的知名上市公司作为职工宿舍,乙企业的公寓楼则是租给多个个人租户。相比较而言,甲企业无法取得租金的风险较小,乙企业取得租金依赖于各个个人租户的财务和信用状况,两者现金流量流入的风险或不确定性程度存在明显差异,可以认为两幢公寓楼的未来现金流量显著不同,因而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2)使用换入资产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与继续使用换出资产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企业如果按照上述第(1)项判断条件难以判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可以按照第(2)项条件,分别计算使用换入资产进行相关经营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和继续使用换出资产进行相关经营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通过二者比较进行判断。企业在计算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应当按照资产在企业自身持续使用过程和最终处置时预计产生的税后未来现金流量(使用企业自身的所得税税率),根据企业自身而不是市场参与者对资产特定风险的评价,选择恰当的折现率对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以体现资产对企业自身的特定价值。

从市场参与者的角度分析,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或金额方面可能相同或相似。但是对于企业自身而言,鉴于换入资产的性质和换入企业经营活动的特征等因素,换入资产与换入企业其他现有资产相结合,能够比换出资产发挥更大的作用,使换入企业受该换入资产影响的经营活动部分产生的现金流量与换出资产明显不同,进而使用换入资产进行相关经营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与继续使用换出资产进行相关经营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存在重大差异,当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则表明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例如,甲企业以持有的某非上市公司A企业的10%股权换入乙企业拥有的一项专利权。假定从市场参与者的角度来看,该股权与该项专利权的公允价值相同,两项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和金额亦相似。通过第(1)项判断条件难以得出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的结论。根据第(2)项判断条件,对换入专利权的甲企业来说,该项专利权能够解决其生产中的技术难题,使其未来的生产产量成倍增长,从而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与换出的股权投资有较大差异,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因而可认为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对换入股权的乙企业来说,其取得甲公司换出的A企业10%股权后,对A企业的投资关系由重大影响变为控制,从而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与换出的专利权有较大差异,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也是重大的,因而可认为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2. 判断商业实质时对资产类别的考虑。

企业在判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通常还可以考虑资产是否属于同一类别来进行分析。同类别的资产是指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为同一报表项目的资产;不同类别的资产是指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为不同报表项目的资产,例如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长期股权投资等都是不同类别的非货币性资产。一般来说,不同类别的非货币性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不同,其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或金额方面也很可能不相同。不同类别非货币性资产之间的交换(如存货和固定资产之间的交换、固定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之间的交换等)是否具有商业实质,通常较易判断;而同类别非货币性资产之间的交换(如存货之间、固定资产之间、长期股权投资之间的交换等)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则通常较难判断,需要根据上述两项判断条件综合判断。

例如,企业将一项用于出租的投资性房地产,与另一企业的厂房进行交换,换入的厂房作为自用固定资产,属于不同类别的非货币性资产之间的交换。在该交换交易下,换出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未来现金流量为每期的租金,换入的固定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为该厂房独立产生、或包括该厂房的资产组协同产生的现金流量。通常情况下,由定期租金带来的现金流量与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产生的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或金额方面显著不同,因而两项资产的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再如,企业将其拥有的一幢建筑物,与另一企业拥有的在同地点的另一幢建筑物进行交换,两幢建筑物的建造时间、建造成本等均相同,属于同类别的非货币性资产之间的交换。在该交换交易下,两幢建筑物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和金额可能相同,也可能不同。如果其中一幢建筑物可以立即出售,企业管理层也打算将其立即出售,而另一幢建筑物难以出售或只能在一段较长的时间内出售,则可以表明两项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或金额显著不同,因而这两项资产的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从事相同经营业务的企业之间相互交换具有类似性质和相等价值的商品,以便在不同地区销售,这种同类别的非货币性资产之间的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实务中,这种交换通常发生在某些特定商品上,常见的例子如石油或牛奶等。

六、关于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

根据本准则的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企业应当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实务中,企业在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相关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通常会在合同中约定;对于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合同开始日(合同生效日)的公允价值确定。

本准则规定,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即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计量,或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应当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

对于非货币资产交换中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情形,企业在判断是否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时,应当考虑确定公允价值所使用的输入值层次,企业可以参考以下情况:第一层次输入值为公允价值提供了最可靠的证据,第二层次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比第三层次不可观察输入值为公允价值提供更确凿的证据。对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所使用的输入值层次相同的,企业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实务中,在考虑了补价因素的调整后,正常交易中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通常是一致的。

(一)会计处理原则

根据本准则的规定,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计量分别按下列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1. 对于换入资产,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进行初始计量。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计量,或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应当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

    其中,计入换入资产的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应当符合相关会计准则对资产初始计量成本的规定。例如,换入资产为存货的,包括相关税费、使该资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可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成本;换入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包括与取得该资产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和其他必要支出;换入资产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包括相关税费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换入资产为固定资产的,包括相关税费、使该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换入资产为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包括相关税费、运输费、保险费以及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换入资产为无形资产的,包括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上述税费均不包括准予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2. 对于换出资产,应当在终止确认时,将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计量,或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应当在终止确认时,将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其中,计入当期损益的会计处理视换出资产类别的不同而有所区别:(1)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计入当期损益的部分通过“资产处置损益”科目核算,在利润表“资产处置收益”项目中列示;(2)换出资产为投资性房地产的,按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或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确认其他业务收入,按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结转其他业务成本,二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二者分别在利润表“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中列示;(3)换出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的,计入当期损益的部分通过“投资收益”科目核算,在利润表“投资收益”项目中列示。

(二)涉及补价的情形

根据本准则的规定,对于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涉及补价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 支付补价方:

    (1)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支付补价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即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的,应当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支付补价的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 收到补价方:

    (1)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收到补价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即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的,应当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收到补价的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三)涉及换入多项资产或换出多项资产的情形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企业可以以一项非货币性资产同时换入另一企业的多项非货币性资产,或同时以多项非货币性资产换入另一企业的一项非货币性资产,或以多项非货币性资产同时换入另一企业的多项非货币性资产,这些交换也可能涉及补价。对于涉及换入或换出多项资产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计量,企业同样应当首先判断是否符合本准则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的两个条件,再按本准则的规定分别情况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以及各项换出资产终止确认的相关损益。

涉及换入多项资产或换出多项资产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符合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的,通常可以分为以下情形:

  1. 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的

    (1)对于同时换入的多项资产,由于通常无法将换入资产与换出的某项特定资产相对应,应当按照各项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的相对比例(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计量的,可以按照各项换入资产的原账面价值的相对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比例),将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总额(涉及补价的,加上支付补价的公允价值或减去收到补价的公允价值)分摊至各项换入资产,以分摊额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进行初始计量。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本准则规定,如果同时换入的多项非货币性资产中包含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确定换入的其他多项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时,应当将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从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中扣除。

    (2)对于同时换出的多项资产,应当将各项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在各项换出资产终止确认时计入当期损益。

  2. 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的

    (1)对于同时换入的多项资产,应当以各项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各项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

    (2)对于同时换出的多项资产,由于通常无法将换入资产与换出的某项特定资产相对应,应当按照各项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的相对比例(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计量的,可以按照各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的相对比例),将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总额(涉及补价的,减去支付补价的公允价值或加上收到补价的公允价值)分摊至各项换出资产,分摊额与各项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在各项换出资产终止确认时计入当期损益。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本准则规定,如果同时换出的多项非货币性资产中包含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该金融资产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 — 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判断换出的该金融资产是否满足终止确认条件并进行终止确认的会计处理,在确定其他各项换出资产终止确认的相关损益时,应当将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从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中扣除。

七、关于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

根据本准则的规定,当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满足本准则规定的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的条件时,即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然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的,企业应当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

(一)会计处理原则

  1. 对于换入资产,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

  2. 对于换出资产,终止确认时不确认损益。

(二)涉及补价的情形

根据本准则的规定,对于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涉及补价的,应当将补价作为确定换入资产初始计量金额的调整因素,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 支付补价方: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补价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不确认损益。

  2. 收到补价方: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补价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不确认损益。

(三)涉及换入多项资产或换出多项资产的情形

对于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如涉及换入多项资产或换出多项资产,或者同时换入和换出多项资产的,应当分别对换入的多项资产、换出的多项资产进行会计处理。

  1. 对于换入的多项资产,由于通常无法将换出资产与换入的某项特定资产相对应,应当按照各项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的相对比例(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计量的,也可以按照各项换入资产的原账面价值的相对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比例),将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涉及补价的,加上支付补价的账面价值或减去收到补价的公允价值)分摊至各项换入资产,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各项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

  2. 对于同时换出的多项资产,各项换出资产终止确认时均不确认损益。

八、关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披露

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有关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下列信息:(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及其原因;(2)换入资产、换出资产的类别;(3)换入资产初始计量金额的确定方式;(4)换入资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及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5)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认的损益。

需要说明的是,在披露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的原因时,如果能够通过定性分析即可得出结论认定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或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交换因而具有商业实质,则应当披露定性分析中所考虑的相关因素和相关结论。在这种情况下,不需要进一步披露使用换入资产和继续使用换出资产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以及通过计算进行的定量分析。如果难以通过定性分析直接得出结论认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则应当披露使用换入资产进行相关经营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和继续使用换出资产进行相关经营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以及相关的定量分析和结论。

九、关于新旧准则的衔接规定

本准则自2019年6月10日起施行。本准则规定,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 — 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 —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废止。财政部此前发布的有关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处理规定与本准则不一致的,以本准则为准。

根据本准则的规定,企业对2019年l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视同从2019年1月1日起按照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以确保在2019年度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保持一致。企业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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