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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制度 — 关于中小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结合行业实际情况,现就中小学校 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以下简称新制度)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事业支出”科目的明细核算要求
中小学校对“事业支出”科目的明细核算除了遵循新制度规定外,还应当参照本规定附表1。
二、关于报表及编制说明
(一)新增项目及填列方法
中小学校应当在收入费用表的“(十一)其他收入”项目下增加“其中:食堂净收入”项目;应当在预算收入支出表的“(九)其他预算收入”项目下“其中:”后所列项目中增加“食堂净预算收入”项目。
“其中:食堂净收入” 和“食堂净预算收入”两个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详见本规定“三、关于中小学校食堂业务的会计处理”。
(二)关于报表附注
中小学校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按照本规定附表1的格式披露事业支出的基本情况。
三、关于中小学校食堂业务的会计处理
中小学校食堂实行独立核算或对食堂收支等主要业务实行独立核算的,年末应当将食堂的报表信息并入学校相关报表的相应项目,并抵销中小学校与食堂的内部业务或事项对中小学校报表的影响。
但是,中小学校在编制收入费用表时,应当将食堂本年收入和费用相抵后的净额并入本表“其他收入”项目金额,并单独填列于该项目下的“食堂净收入”项目。如果食堂收入和费用相抵后的净额合计数为负数,则以“-”号填列。中小学校在编制预算收入支出表时,应当将食堂本年预算收支相抵后的净额并入本表“其他预算收入”项目金额,并单独填列于该项目下的“食堂净预算收入”项目。如果食堂预算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净额合计数为负数,则以“-”号填列。
中小学校应当在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中提供将食堂财务会计信息纳入学校财务报表情况的说明,包括内部业务或事项抵销处理的情况,食堂本年收入、费用情况。
四、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通常情况下,中小学校应当按照附表2规定确定各类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五、生效日期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