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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 第3号 固定资产

财会〔2017〕4号

一、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一)通常情况下,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表1规定确定各类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表1 政府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固定资产类别内容折旧年限(年)
房屋及构筑物业务及管理用房钢结构不低于50
钢筋混凝土结构不低于50
砖混结构不低于30
砖木结构不低于30
简易房不低于8
房屋附属设施不低于8
构筑物不低于8
通用设备计算机设备不低于6
办公设备不低于6
车辆不低于8
图书档案设备不低于5
机械设备不低于10
电气设备不低于5
雷达、无线电和卫星导航设备不低于10
通信设备不低于5
广播、电视、电影设备不低于5
仪器仪表不低于5
电子和通信测量设备不低于5
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不低于5
专用设备探矿、采矿、选矿和造块设备10-15
石油天然气开采专用设备10-15
石油和化学工业专用设备10-15
炼焦和金属冶炼轧制设备10-15
电力工业专用设备20-30
非金属矿物制品工业专用设备10-20
核工业专用设备20-30
航空航天工业专用设备20-30
工程机械10-15
农业和林业机械10-15
木材采集和加工设备10-15
食品加工专用设备10-15
饮料加工设备10-15
烟草加工设备10-15
粮油作物和饲料加工设备10-15
纺织设备10-15
缝纫、服饰、制革和毛皮加工设备10-15
造纸和印刷机械10-20
化学药品和中药专用设备5-10
医疗设备5-10
电工、电子专用生产设备5-10
安全生产设备10-20
邮政专用设备10-15
环境污染防治设备10-20
公安专用设备3-10
水工机械10-20
殡葬设备及用品5-10
铁路运输设备10-20
水上交通运输设备10-20
航空器及其配套设备10-20
专用仪器仪表5-10
文艺设备5-15
体育设备5-15
娱乐设备5-15
家具、用具及装具家具不低于15
用具、装具不低于5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遵循本应用指南中表1所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细化本行业固定资产的类别,具体确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并报财政部审核批准。

(三)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遵循本应用指南、主管部门有关折旧年限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其折旧年限。

具体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 固定资产预计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的期限;
  2. 固定资产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3. 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固定资产使用的限制。

(四)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因改建、扩建等原因而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应当重新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五)政府会计主体盘盈、无偿调入、接受捐赠以及置换的固定资产,应当考虑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按照其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二、关于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时点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不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实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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